今后审计机关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存款,其中也包括单位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审计署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下达通知,其中
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泄密。
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署明确了落实该条
法文的具体做法,审计机关查询的单位账户,包括被审计单位开立的银行、资金、证券、基金、信托等各类账户。审计机关查询的个人存款,包括被
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办理的储蓄账户、结算账户以及买卖证券、基金等资金账户的资金。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审计机关及其审计
人员应当保密。
摘自《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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