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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建设产业黄梅进程,鼓励更多客商在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客商,系指来自国内外、县内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以下简称“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商贸、文化旅游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购买、兼并工业企业和重点商贸企业。鼓励新办工业项目落户县大胜工业园,项目起点额度为500万元。对在本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县工业园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政府按照“以项目议政策”,给予更多的优惠。 小池工业园参照县大胜工业园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招商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通过协议书或政府承诺具体约定,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为客商提供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五条 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项目以及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第三章 税 收 第六条 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客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园区企业、工业企业、大型项目在税收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在县大胜工业园新办的企业,新增增值税额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返还给企业;企业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实行先征后返,前三年可全返,后二年可返50%。 在县大胜工业园外投资3000万元以上兴办的工业企业,属买断土地的,其实缴增值税额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返还给企业;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实行先征后返,前三年可全返,后二年可返50%。属租赁土地的,其税收优惠按买断土地税收优惠的50%执行。 收购工业企业继续办工业、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属买断土地的,新增增值税额(以此前平均实绩为基数),三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返还给企业;新增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可实行先征后返,前三年可全返,后二年可返50%。属租赁土地的,其税收优惠按买断土地税收优惠的50%执行。 对特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由县政府统筹协调,视项目类别、投资额度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具体优惠办法以合同约定为准。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类项目,不符合环保政策的项目,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来我县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婪ň照履伤啊⒛昴伤岸钤冢保埃巴蛟耙陨系模渌笆盏胤搅舫刹糠钟刹普匆欢ū壤崩笠怠F浣崩疃劝茨昴伤岸罘值党罾劢扑恪>咛褰崩壤上卣硇兄贫ā?BR>第四章 土地、房产和环保 第八条 在县大胜工业园落户的项目,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的使用权,土地出让综合价格按投资强度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每亩2万元供地;达到8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每亩3万元供地;达到60万元、不足80万元的,按每亩4万元供地;低于60万元的,按每亩5万元供地。商业、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九条 鼓励乡(镇)、村利用存量集体土地流转等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十条 客商投资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客商收购、兼并工业和重点商贸企业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免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费。 第十二条 客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属于县环保部门职权内审批的建设项目,7个工作日内办毕;需要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尽力做好汇报、疏通、争取和服务工作,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促使项目早日建成。 对客商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按国家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排污费在试产期免征,正式投产后5年内减半征收。 第五章 供水、供电、通信和城建 第十三条 客商投资企业的水、电、通信、电视、供气、基建的报装、报建手续,7个工作日内办毕。 客商投资企业的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 第十四条 对落户县大胜工业园的项目,由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七通一平”(水、电、路、电话、电视、供气、宽带通,土地平整),主管线接至企业围墙外,围墙内基建工程发包、建设、企业用工等由企业负责。 第六章 投资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行政审批项目一条龙服务制度。县行政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审批、授权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等形式,严格按“进一个门办好、交协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的要求,为客商和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实行服务代理制。对在我县投资的客商,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问责任人会同客商到县招商局咨询、洽谈(县招商局电话0713-3352527),明确引资中介人、服务单位、责任领导;然后由引资服务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审批、登记所需文件、资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登记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属县内审批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需报上级审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做好催办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两条隔离带。通过服务专班把客商与税费征收部门、原企业职工和当地居民隔开,客商需要办理的事项,由服务专班提供全程跟踪服务,确保企业围墙内的建设工程等由投资者自主负责,围墙外的办证、交费等事项,由引资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帮助企业办理到位,引资责任领导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八条 实行涉企规费“一卡制”。对客商投资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物价局、县财政局会同招商局每年核定一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重点企业制发收费明白卡,然后按“两证一书”(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批准通知书)的要求进企业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结果。对卡外的收费客商有权拒付,违规收取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