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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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鼓励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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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行政事业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办证的相关必须费用。 凡地方服务性收费,收费额在1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30%收取,收费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其下限的20%收取。 落户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实行五年零规费,五年后纳入涉企规费“一卡制”范围。 第十九条 实行“每月前三周零上门”制度。涉税、涉费部门对客商企业按规定应收取的税费,只能在每月最后一周进入企业收取。对客商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须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一般只纠不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确需处罚的,在处罚前由县级主管部门将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报送县监察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实施共同审查。 第二十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税收优惠的招商项目,由投资企业向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受理审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退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对园区企业和园区外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按比例跟进配套信贷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劳动服务。对客商投资企业用工,劳动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企业可采用不同形式用工,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倡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新办企业可实行灵活参保、分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投资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制度,由一名县级领导挂帅,一个部门负责,一个专班跟踪服务。 第二十四条 对客商投资重点企业的环境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公安局实施重点监控。重点企业发生治安案件,造成损失的,公安部门实行先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制度,“绿卡”由县政府核发,县招商局承办。 第二十六条 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对客商投诉和来信来访,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投诉电话:0713-3352428) 第二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随同家属、子女享受本县居民待遇,对购置物业、新建私宅提供优惠。 第二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其它要求,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侵害客商利益、损害服务环境的行为,一律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对客商投资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的; 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持“绿卡”者进行人身、车辆、住所检查的; 未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查封、冻结、扣划客商投资企业财产和帐户的; 对公开承诺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不兑现的; 对辖区内发生扰商、损商、坑商等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执纪执法部门对破坏服务环境的行为查处不力、隐瞒不报或故意袒护的; 对其行为(如供水、供电、市政施工、通信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除不可抗力外未事前告知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政发〔2005〕7号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黄梅县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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