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05]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黄梅文化公园开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黄梅文化公园开发建设项目是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文化公园配套开发及皇家御花园建设两个部分。为促进该项目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该项目除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客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梅政发[2004]5号)和梅办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投资业主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
2、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商注册登记除外),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3、各项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由政府统筹解决。
4、供电、电信电缆、闭路电缆、供水主管线路由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自来水公司按各自职能免费接到围墙。
5、对入住购房户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并免收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的增容和开户费。
6、非黄梅镇城区购房户购买住房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子女就近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7、项目建设施工按协议要求办理,以邀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8、文化公园配套项目建设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县电视台给予舆论支持,大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广告费按现行标准20%收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五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城建 文化公园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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