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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梅文化公园开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梅政办发[2005]3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黄梅文化公园开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黄梅文化公园开发建设项目是我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文化公园配套开发及皇家御花园建设两个部分。为促进该项目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该项目除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客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梅政发[2004]5号)和梅办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项目建设和销售期间投资业主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实行先征后返或即征即返。

2、项目建设及销售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商注册登记除外),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3、各项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收费政策的最低标准减半征收,由政府统筹解决。

4、供电、电信电缆、闭路电缆、供水主管线路由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和自来水公司按各自职能免费接到围墙。

5、对入住购房户实行“一户一表”管理,并免收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的增容和开户费。

6、非黄梅镇城区购房户购买住房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子女就近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7、项目建设施工按协议要求办理,以邀标方式进行招投标。

8、文化公园配套项目建设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投资者实行“绿卡”保护。县电视台给予舆论支持,大力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广告费按现行标准20%收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OO五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城建  文化公园  优惠政策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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