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 民意测评。述职后,由参会人员对述职对象的述职情况的真实性和群众的满意度进行测评。对领导班子的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个人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测评不称职票和基本称职票合计达到30%及以上的,干部本人本年度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和“五干”标兵。
第十二条 公示。每年元月上旬,各单位将本年度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县考核办,并在《黄梅周刊》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在公开述职和民意测评的同时,县委组织考察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可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资料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并分析其在全县全市等一定范围内的比较位次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由考察组分别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凡受到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信访、安全生产等工作“一票否决”和影响干部选拔任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的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县直和乡镇党政主职由县委集中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其它领导干部由各单位进行公务员年度考核。全县述职大会和各单位述职会议上民意测评的结果和组织考察的情况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依据。评为优秀等次的人选只能是得票较高的人员,公务员考核不能轮流评定优秀等次。不正常上班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要与“五干”标兵评选相结合。民意测评和组织考察的结果同时作为“五干”标兵评选的依据。县直和乡镇党政主职的“五干”标兵初步人选根据全县述职大会上民意测评和组织考察的结果,取位次居前者由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其它领导干部的“五干”标兵初步人选根据单位述职大会上民意测评和组织考察的结果,将位次居前者在各主管部门投票推荐产生。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要与干部选拔任用相结合。对在“五干”考核中表现优秀的乡镇和县直主职县委将向市委推荐使用;县委和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较差的干部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对双管单位,县委将测评的情况向主管部门通报,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向主管部门提出任用或调整建议。
第五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非常强的工作。考核人员必须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考核对象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按照考核工作的程序和有关要求办事。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坚持标准、不负责任,数据收集上报失真、考核材料失实,隐瞒问题,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被考核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反映工作绩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凡不进行考核的单位全员不评定优秀,不进行人事调整,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五干”考核工作的领导,县委成立由县纪委、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县人事局和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乡镇和县直一级单位在接受县委考核的同时,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机关内部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以及二级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五干”考核实施细则并进行考核。乡镇和党群机关的“五干”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组织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五干”考核工作由县人事局组织指导。
(中国黄梅网) |